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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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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財團法人董、監事(任期屆滿選舉)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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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董、監事(任期屆滿)選舉新任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1號櫃台(售狀處)購買(或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第○屆董、監事任期屆滿,選舉產生第○屆董、監事,分別載明連任者及新任者姓名。

2.代表法人之董事:○○○。

3.董、監事印鑑(新任董、監事印鑑)或(連任董、監事○○○及新任董、監事印鑑)。

聲請書由聲請人現任董事(含連任及新任)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3至5項文件應提出已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證明文件正本。)

1.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1份。

3.董、監事會議紀錄1份。(董、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會議記錄附件,如出席人員簽到單等)。

4.董、監事名冊1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董、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5.董、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1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6.新任董、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2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連任董、監事印鑑若有變更,則須提出新印鑑式正本2份,若無變更則免提出)。

7.新任董、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連任董、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

8.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9.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10.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11.以上所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代表法人印鑑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印章應與印鑑式所載印章一致)。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0-05-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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