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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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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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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聲請人先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1號櫃台(售狀處)購買(或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逐欄詳細填寫。 由聲請人全體董事、監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備註: 依法向主管機關核備准許設立並應向法院辦理法人登記之財團法人,惟如久未向法院辦理設立登記,現在要重新辦理登記者,須再重新召開董事會討論下列事項,並加註於會議記錄內:

1.擬以台南市○○○基金會第n屆,作為財團法人台南市○○○基金會第一屆,並向法院辦理設立登記(以期與登記簿謄本登載屆別相符)。

註:聲請書第二頁變更事項欄中□設立登記後面,亦請加註上開(以台南市○○○基金會第n屆,作為財團法人台南市○○○基金會第一屆辦理設立登記)字句。

2.擬以台南市○○○基金會第n屆之董、監事,作為財團法人台南市○○○基金會第一屆之董、監事,任期至民國○○年○○月○○日止(詳如附件一:本財團第n屆之董監事名冊),(或重新改選理、監事)。

註:如以台南市○○○基金會第n屆之董、監事,作為財團法人台南市○○○基金會第一屆之董、監事,須提出台南市○○○基金會第n屆之董、監事之資格證明文件,改選第n屆董監事之會議記錄以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公文以資證明。

3.沿用台南市○○○基金會之章程 (詳如附件二:本基金會章程),(或重新制定)。

4.依上開規定沿用所提出之會議記錄、願任同意書及董、監事名冊之屆別均應以『台南市○○○基金會第n屆即財團法人台南市○○○基金會第一屆』之方式載明。

5.另向法院辦理登記後,爾後(n)屆董、監事之變更,均未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者,而欲於(n+1)屆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董、監事時,須提出含(n+1)屆前至最後一次辦理變更登記之歷次選舉董、監事之會議記錄及主管機關核准(當選)函,以審核本(即n+1)屆董、監事選舉之合法性。

 

二、附送之文件:(第2至10項文件應提出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正本證明文件。)

1.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函影本1份。

2.捐助及組織章程1份(捐助章程由捐助人、遺囑或遺囑執行人制定之,章程之內容應符合民法總則之規定,並應載明訂立之日期)。

3.捐助人會議紀錄(議定捐助章程及遴聘首屆董事,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會議記錄附件,如出席人員簽到單等)。

4.第一屆董、監事會議紀錄(選舉董事長、常務董事、常務監事等)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會議記錄附件,如出席人員簽到單等)。

5.董、監事名冊1份(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董、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6.全體董、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1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7.法人印信(圖記)啟用備查函影本1份(請附印模單並註明印信啟用日期)。

8.法人印信(圖記)及董、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2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印信(圖記)及簽名式或印鑑式應與聲請書等文件之簽名或印鑑相符〕。嗣後如有任何聲請,並以此印鑑章或簽名式為準。

9.財產清冊1份。

10.捐助人名冊。捐助財產者應附承諾書,如係不動產者併附提出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如係動產者併附提出銀行存款證明(所有人名義為法人籌備處)或公司股票證明。

11.全體董、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

12.事務所地址如為法人所有應提出建物謄本,如為第三人所有時應由所有權人出具之使用同意書並附建物謄本(若是承租應附租賃契約書影本)。

13.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14.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15.以上所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代表法人印鑑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印章應與聲請書、願任同意書及印鑑清冊(式)所載印章一致〕。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0-05-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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