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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法人登記業務流程
辦理法人登記業務流程說明:
一、當事人提出聲請書以郵寄或至院辦理:
1、社團法人設立、變更、清算人任免或變更、清算終結、解散登記。
2、財團法人設立、變更、清算人任免或變更、清算終結、解散登記。
3、政黨法人設立、變更、清算人任免或變更、清算終結、解散登記。
二、經承辦書記官收受聲請書審查,清點書狀及所附證物 及文件及聲請書並編定卷宗及號數並登入受理簿後卷送登記處主任核閱。
三、經主任審閱:
1、補正者:定期調查或通知補正。
A:經通知補正者准予登記。
B:逾期未補正者,駁回聲請。
2、准予登記。
四、製作登記公告:
1、通知當事人公告內容並轉知公告內容已公告司法院及本院網站。
2、在本院公告排黏貼七日以上。
五、公告期滿:
1、聲請設立登記者:核發登記簿謄本專用於法人取得財產登記使用。
2、聲請變更登記者:核發法人登記證書。
六、聲請設立登記者:通知當事人陳報已將財產移轉法人所有之證明文件
1、法人已取得財產者:核發法人登記證書。
2、逾九十日未繳驗證明文件者撤銷其設立登記並公告且通知主管機關撤銷設立許可。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0-05-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