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擔保提存

字型大小:
壹、管轄法院:
擔保提存事件,由本案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提存所辦理之(提存法第五條)。
貳、提存原因:
一、依法院裁判而為擔保提存者。
例如當事人請求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或請求撤銷假扣押、撤銷假處分、免為假執行,而依法院之裁判提供擔保者。
二、依法律規定有擔保提存之原因者。
例如民法第三六八條、第九○五條、第九○七條,票據法第十九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第一○二條等。
參、提存程序:
一、提存人應先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提存書一式二份(不得以影印本代之)或於司法院網站熱門連結項下點選書狀範例下載(使用者請先自行取得合法軟體版權)。依式逐項填明,並記載聯絡電話,由提存人簽名及蓋章。
二、提存書應記載事項:
(一)提存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國民身分證號碼;無國民身分證號碼者,應記載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證件號碼或特徵。提存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並統一編號;無統一編號者,宜記載其他足資辨別之事項。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提存物為金錢者,其金額;為有價證券者,其種類、標記、號數、張數、面額;為其他動產者,其物品之名稱、種類、品質及數量。
(四)提存之原因事實。
(五)擔保提存者,應記載命供擔保法院之名稱及案號。
(六)提存所之名稱。
(七)聲請提存之日期。
(八)提存書宜記載代理人之國民身份證號碼、統一編號、電話號碼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九)擔保提存應附具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
三、提存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到提存所辦理,並得委任代理人為之,惟應附具委任狀(委任狀亦可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其受任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一)委任狀應加蓋提存人提存時使用之同一印章,如印章前後不同,應附具提存人之印鑑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印章真正之文件。
(二)提存人如僑居國外,無法親自到場辦理者,代理人應提出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關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在大陸地區者應提出經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代辦提存。
四、提存人應持同提存書及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如以影本辦理,應記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逕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駐院代理國庫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繳納擔保金,取具國庫存款收款書第二通知聯;其擔保品如係有價證券,則取具國庫保管品經收通知書第五聯,如係登錄債券,則取具國庫保管品經收通知書及提存費繳款收據(擔保提存費,每件徵收新台幣五百元),再持同上開文件送交提存所分案。
五、提存所收到上開文件,認為應予提存者,應於提存書載明提存物保管機構名稱、地址、收受日期及收受證明,加蓋「准予提存」章戳及提存所主任簽名章、公印後,一份交由提存人收執,另一份留存。並即印製函片通知民事執行處或有關機構。
六、提存人提交提存物後三日內,未獲本院提存所發給提存書時,得向該所查詢原因。
七、填寫提存書時,提存人(含受任人)之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應與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相同。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存所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