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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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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匯款方式繳納提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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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匯款後未至本院提存所辦理提存手續,提存程序不算完成)
一、以匯款方式繳納提存款時,請先電洽本院提存所【電話:06-2956566分機21039-41】確認是否為本院管轄案件,以避免錯誤。
二、有關匯款作業程序,請匯款人親洽或電詢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派駐本院聯合服務中心代理國庫(銀行)(以下同)14號櫃檯【電話:06-2956566分機21038、傳真:06-2956376】,並請匯款人留存姓名及電話等資料。
三、為避免溢(短)繳款作業困擾,匯款金額須與擔保提存之裁判書主文或清償提存提存書所示提存物之金額相符。
四、匯款時,請逕匯入以下帳戶,並請匯款人通知匯款銀行以速件辦理,俾即時入帳。
(一)匯入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代號:050-7107)。
(二)帳號:『71012453511』。
(三)戶名:『臺灣企銀台南分行代理國庫業務款項備付專戶』。
五、匯款人匯款時,請於匯款申請書填註下列資料:
(一)匯款人(即提存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連絡電話。
(三)於《備註欄》加註OOO(提存人姓名)提存款。
六、後續提存流程:
(一)匯款人匯款完後(最少間隔2小時),先至本院14號櫃檯,確認款項已匯入。
(二)至提存所填寫「國庫存款收款書」(一式六聯)後,再至第14號櫃檯提示匯款收據正本(若提供影本需切結)。
(三) 由14號櫃檯人員蓋妥收款章後,會將第一聯(即正式收據聯)及第二聯交提存人,提存人再將第二聯連同提存書及相關文件送至本院提存所辦理提存。
 
國庫存款收款書範例:
國庫存款收款書範例

七、未辦理提存時,如何退還匯款:

(一) 款項匯入「匯款專戶」於尚未開立「國庫存款收款書」前,匯款人若不欲提存或其他原因,而欲退還匯款時,請填具「退還匯款申請書」(參照格式範例1),逕洽本院14號櫃檯臨櫃辦理退款(無庸至臺灣企銀台南分行辦理),該行將扣除退款作業手續費,無息發還。

1.申請退款時,請依下列程序辦理:

⑴匯款人親自辦理:檢具匯款收據正本、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匯款人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⑵代理人辦理:檢具匯款收據正本、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匯款人身分證明文件、存摺封面及內頁各影本、委任狀。

⑶退款方式:款項無息開立以「匯款人」為支票抬頭人之臺灣企銀支票。

(二) 款項匯入『匯款專戶』並已經開立上開「國庫存款收款書」,若因故無法辦理提存等程序,欲退還款項,請具狀(參照格式範例2)向提存所聲請退還。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1-01-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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