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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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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保有價證券之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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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準備文件:
提存人取得法院准予集中保管有價證券為提存物之裁判後,準備下列文件辦理。
(一)提存書一式2份。
(二)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及其他相關文件。
二、向往來證券商聲請轉帳:
(一)檢附第一項準備之文件及證券存摺,填具由證券商提供之「國庫保管品申請書」,並簽蓋集保原留印鑑。
(二)證券商辦理轉帳後,向證券商領取用印後之提存證明書。
三、提存人至法院所在地代理國庫銀行繳交費用及填具由代理國庫銀行提供之寄存證相關聯單:
(一)檢附第一項準備文件及證券商用印後之提存證明書,向代理國庫銀行繳交作業手續費用(內含支付集保結算所處理服務費新台幣500元),後領取由代庫銀行核印之寄存證相關聯單。
(二)繳交擔保提存費用:依提存法第28條第3款規定,每件應繳納新台幣500元,請先洽法院提存所開立繳費單據後,向代理國庫繳交並取得擔保提存費繳款證明。
四、提存人將下列文件送交法院提存所:
(一)提存書一式2份。
(二)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及其他相關文件。
(三)代理國庫銀行用印之寄存證相關聯單。
(四)擔保提存費繳款證明。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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