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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社團法人主事務所變更登記?
法人主事務所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原主事務所為台北市○○○○○○○○○○變更為台北市○○○○○○○○○○。聲請人由現任理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2、3項請加蓋法人印信)
-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 章程1份。
-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 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 發布日期:111-05-17
- 更新日期:111-05-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