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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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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財團法人財產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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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財產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原登記之財產總額為新台幣○○○○○○○○○元整變更登記為新台幣○○○○○○○○○元整。財產總額增加變更登記,聲請人由董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財產總額減少變更登記,聲請人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

  1.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1份。
  3.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財產清冊(財產清冊應分項載明原有財產,新增或減少財產之金額,及現有財產,並各計其總計,同時併附各該不動產或動產之證明文件。 
  5.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6.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7.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 發布日期:111-05-17
  • 更新日期:111-05-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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