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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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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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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設立登記之聲請及檢附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逐欄詳細填寫,由聲請人全體董事、監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3至9項文件應提出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正本證明文件。)

  1. 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函影本1份。
  2. 捐助及組織章程一份(捐助章程由捐助人、遺囑或 遺囑執行人定之,章程之內容應符合民法總則之規定,並應載明訂立之日期)。
  3. 捐助人會議紀錄(議定捐助章程及遴聘首屆董事,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 第一屆董、監事會議紀錄(選舉董事長、常務董事、常務監事等)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5. 董、監事名冊1份(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董、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6. 全體董、監事願任同意書1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7. 法人印信(圖記)及董、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2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印信(圖記)及簽名式或印鑑式應與聲請書等文件之簽名或印鑑相符。嗣後如有任何聲請,並以此印鑑章或簽名式為準)。
  8. 財產清冊1份。
  9. 捐助人名冊。捐助財產者應附承諾書,如係不動產者併附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如係動產者併附銀行存款證明或公司股票證明。
  10. 全體董、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
  11.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12. 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 發布日期:111-05-17
  • 更新日期:111-05-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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