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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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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參與分配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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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標的物經拍賣或變賣者:

參與分配人最慢應於拍賣或變賣終結之日1日前提出聲明。

二、標的物經交債權人承受者:

參與分配人應於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 1 日前提出聲明。

三、不經拍賣或變賣者:

參與分配人應於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1日前提出聲明。

四、如果逾期才聲明參與分配

(一)如果是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仍應列入優先受償。
(二)如果是普通債權人,則只能就其他債權人受償後的餘額受清償。

  • 發布日期:111-03-04
  • 更新日期:111-03-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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