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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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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刑事案件輔佐人之資格?方式?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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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下列之人可聲請為刑事案件之輔佐人:

一、被告或自訴人的

1.配偶。

2.直系血親。

3.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4.家長、家屬。

二、被告的法定代理人。

 

聲請方式:

一、以書狀陳報。

二、於審判期日用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的輔佐人。

 

強制輔佐案件:

一、適用對象: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二、適用原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三、陪同在場者:

1.配偶。

2.直系血親。

3.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4.家長、家屬。

5.上開四種人所委任之人。

6.主管機關。

7.相關社福機構指派之社工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

例外:經合法通知不到場者。

 

聲請輔佐人後之效果:

一、被告仍須在場。

二、被告得在法院陳述意見。

三、輔佐人不得與被告或自訴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刑事訴訟法第 35 條

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輔佐人得為本法所定之訴訟行為,並得在法院陳述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或自訴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一項得為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相關社福機構指派之社工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 發布日期:111-03-04
  • 更新日期:111-03-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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