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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刑事案件輔佐人之資格?方式?效果?
答:
下列之人可聲請為刑事案件之輔佐人:
一、被告或自訴人的
1.配偶。
2.直系血親。
3.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4.家長、家屬。
二、被告的法定代理人。
聲請方式:
一、以書狀陳報。
二、於審判期日用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的輔佐人。
強制輔佐案件:
一、適用對象: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二、適用原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三、陪同在場者:
1.配偶。
2.直系血親。
3.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4.家長、家屬。
5.上開四種人所委任之人。
6.主管機關。
7.相關社福機構指派之社工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
例外:經合法通知不到場者。
聲請輔佐人後之效果:
一、被告仍須在場。
二、被告得在法院陳述意見。
三、輔佐人不得與被告或自訴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刑事訴訟法第 35 條
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輔佐人得為本法所定之訴訟行為,並得在法院陳述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或自訴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一項得為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相關社福機構指派之社工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 發布日期:111-03-04
- 更新日期:111-03-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