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認領與收養之區分?
答:
認領與收養之不同,大致以下列表格說明之:
認領 | 收養 |
---|---|
生父與非婚生子女如無爭議,可逕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 如有爭議,可向法院提認領子女之訴。 | 無論養子女為未成年人或成年人,收養須經法院核定。 |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父須為直系血親。 |
子女與養父母須非: 1.直系血親。 2.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3.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毋須認領。 |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1.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2.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3年。 |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者,亦得收養。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 |
對生父之否認,可提強制認領子女之訴。 | 無強制收養之規定。 |
如認領了確實無血緣關係之小孩,可提認領無效之訴以撤銷認領。 | 隨時可終止收養,就算養父母已經死亡,養子女亦可單方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 |
生父認領子女,原則不得撤銷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須另向法院提起認領無效之訴。 | 成年養子女與養父母達成協議者,可逕向戶政事務所申辦終止收養,毋庸經法院裁定。 |
容易誤用之名詞:
認養:定期給付一定金錢予援助機關(如:家扶中心等),以維持機關之營運,但是雙方沒有法律認可的親子關係。
領養:將動物自機構帶回家養育。(如:流浪動物收容所等)
- 發布日期:111-03-04
- 更新日期:111-03-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