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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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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如何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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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否要拋棄繼承:

1.是否拋棄繼承,由繼承人自行決定是否聲請,法院收受聲請狀後,即不得撤回

2.如遺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繼承人只須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即可。而拋棄繼承為繼承人拋棄繼承被繼承人之全部財產與債務,不得僅為部分拋棄或繼承遺產,繼承人不論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後是否還有剩餘,繼承人一經拋棄繼承後,即不得繼承。

3.繼承人部分,可部分拋棄繼承或全部拋棄繼承,但須按照繼承順位來拋棄,如先順位繼承人尚未全部拋棄繼承,則後順位繼承人不得先於先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除非先順位繼承人與後順位繼承人同時聲請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之管轄法院:

專屬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聲請人填寫拋棄繼承狀前,法院之核對工作:

1.如非最先繼承順位者(即尚未取得繼承權者),不得拋棄。除非於應拋棄繼承時未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事實,但應提出証明文件。

2.如為死亡宣告,則須以死亡宣告確定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

3.原則為自第一順位繼承人開始拋棄。如非第一順位之先親等繼承人拋棄者,則須說明於何時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事實,並提出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或通知函,或其他被債權通知之證明文件),始可辦理。

4.如已取得繼承權之繼承人已部分拋棄繼承,則因前開繼承人拋棄繼承後而取得繼承權之繼承人會收到前開繼承人已拋棄繼承之存證信函或法院之通知函。除當然繼承人與第一順位先順位之繼承人外,其餘順位繼承人應於收受存證信函或通知函後3個月內決定是否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應備文件:

1.繼承系統表。

2.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3.配偶、順位繼承人如已死亡,亦應檢附其除戶謄本。

4.拋棄繼承人(包含未成年繼承人之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印鑑証明(未滿七歲者免附)、印鑑章。

5.如繼承人為胎兒欲拋棄繼承時,應檢附媽媽手冊封面、第一次產檢、最新產檢等文件之影本,並於出生入戶籍後,向法院陳報其戶籍謄本。

6.具臺灣國籍,但在國外之國民,可向所在處之我國駐外辦事處(或大使館)辦理對在臺親人為拋棄繼承之認證,或委託在臺親人辦理印鑑登記之認證。

7.不具臺灣國籍,但在臺灣之人,建議持身分證明(如外國護照、居留證等)影本,並向所在地法院之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辦理拋棄繼承簽名之認證,以代戶籍謄本及印鑑証明。

8.不具臺灣國籍,且不在臺灣之人,建議持身分證明(如外國護照、居留證等)影本,並向所在地之臺灣駐外辦事處或相當機構辦理拋棄繼承簽名之認證以代戶籍謄本及印鑑,及委託在臺親人辦理印鑑登記之認證。

9.已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如:繼承權拋棄通知書函及其收據、或拋棄繼承存證信函及其回執聯)。

10.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具體個案仍由法院依法處理)

  • 發布日期:111-03-04
  • 更新日期:111-03-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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