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民事保護令?如何聲請?
何謂保護令:
民事保護令是法院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程序核發,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
人身安全及權益的命令,讓相對人(即實施暴力的人,又稱加害人)不可以再
以肢體暴力、言語暴力或其他暴力方式對待被害人。
管轄法院:
1.被害人的住居所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
2.相對人(即實施暴力的人)的住居所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
3.發生家庭暴力地點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
保護令種類:
1.通常保護令。
2.暫時保護令。
3.緊急保護令。
如何聲請:
1.打110報警。
2.打113保護專線(目前已有提供英語、印尼語、越南語、泰語、柬埔寨語及日語等6種外語通譯服務)。
3.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求助。
4.就近請檢察官、派出所、警察局(分局)、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向法院聲請核發緊急保護令。
何人可聲請:
1.無欠缺行為能力之成年人。
2.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
得由法定代理人(即父母、監護人)、三親等內之親屬(即父母、祖父母、子女、 孫子女、兄弟姊妹等),向法院提出聲請。
3.「緊急保護令」,只有檢察官、警察局(分局)或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才可向法院提出聲請,如被害人向警察局報案,則由警察局向法院提出聲請。
準備文件:
1.聲請狀。
2.被害人、相對人的戶籍謄本各1份。
3.暴力事實的相關證據(如驗傷診斷證明、照片、錄音光碟及譯文、錄影光碟等)。
4.聲請狀所述應附文件(如保護令裁定、汽機車行照、鑰匙、土地建物權狀或謄本、租賃契約等影本)。
5.證人連絡資料。
6.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
7.被害人如有安全考量,希望出庭時社工陪同或法院有其他人身安全措施,應提早告知法院,以便提供安全出庭之環境與措施。被害人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後,法院會隨同開庭通知書寄送「涉及家庭暴力詢問通知書」,填寫後寄回即可。
費用:
保護令的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繳納裁判費。但是訴訟文書的影印費、抄錄費、鑑定費、證人或鑑定人的日費、旅費等等程序必要的費用,不在免繳納的範圍。
保護令有效期間:
- 原則上,民事保護令(通常、暫時及緊急保護令)於法院裁定核發時,發生效力。
- 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於於通常保護令核發、駁回,或當事人聲請撤回時,失效。
- 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最多2年以下。到期前可聲請延長或變更,不限次數;延長的保護令效期為2年以下。
-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保護令內容經法院裁定變更時,被變更部分失效。
- 發布日期:111-03-04
- 更新日期:111-03-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