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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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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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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前之程序:

將登載法院網站之公告下載,俟申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所載者為準,自最後公告日起算)屆滿三個月內,持裁定、公告各乙份向法院聲請辦理除權判決。[例如裁定記載申報權利之期間為6個月,應於公告之日起6個月後之3個月內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逾越9個月,如超過9個月即應重行公告]。

二、書寫聲請除權判決書狀:

請向法院訴訟輔導科購買聲請狀,並請訴訟輔導科人員輔導書寫書狀,再持寫好的聲請狀正本至法院收狀處,並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三、至法院開庭:

法院民事庭分案後,承辦股發傳票通知聲請人至民事庭開庭,聲請人得親自或委託訴訟代理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如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應自遲誤時起2個月內聲請法院另定新期日,如再遲誤新期日,則不得聲請再定新期日。

四、法院於開庭後寄發除權判決:

開庭辯論終結宣示判決後,聲請人會收到法院民事庭寄發之除權判決書正本。

五、領回支票款項或聲請補發證券:

持判決書正本即可到付款行庫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

  • 發布日期:111-03-04
  • 更新日期:111-03-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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