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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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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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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可公示催告之文書:

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滅失或被竊。

二、公示催告之聲請人資格,及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之前程序:

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為之。

如為票據,應到付款行庫(即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或農會等),辦理掛失止付手續。

如為股票,應到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手續。

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聲請公示催告者相同。

三、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之程序:

持前述付款行庫所書寫蓋妥印鑑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股票發行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若本人無法到場,可備妥委任狀委託他人前來辦理。

四、撰寫聲請狀及繳費:

請向法院訴訟輔導科購買狀紙,請訴訟輔導科人員輔導如何書寫狀紙,再持寫好的聲請狀正本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當事人喪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時,應於聲請狀載明到期日或無到期日。

六、送一份聲請狀繕本至付款銀行或股務公司:

聲請人將聲請狀正本、繕本及掛失止付通知書或證明函件送至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收狀窗口,繕本由法院蓋章證明後,再送交送付款銀行、合作社、農會或發行股票之公司備查,作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証明。

七、聲請人核對裁定之義務:

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公示催告裁定內容(包含附表部分)所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或股票號碼、金額或股數、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速聲請更正裁定。

八、收到裁定20日內,須再向法院聲請公告裁定於法院網站上:

裁定如無記載錯誤或漏寫,應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於聲請狀填妥案號、股別、姓名、地址、電話後,向承辦法院聲請將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

九、未於期限內向法院聲請公告裁定於法院網站上之效果:

倘未提出書狀向法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不得聲請除權判決,須重新再聲請公示催告。

  • 發布日期:111-03-04
  • 更新日期:111-03-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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