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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擔任民事訴訟代理人?資格及權限為何?
答:
民事訴訟代理人之資格
原則:須有律師資格。(無人數限制)
例外:經審判長許可列資格之人也可擔任。但許可後審判長得亦撤銷許可。
一、大學法律系、所畢業者。
二、現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所屬人員,經該機關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
三、現受僱於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從事法務工作,經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例如:催收法務部門人員)
四、經高考法制、金融法務,或其他以法律科目為主之高等考試及格者。
五、其他依其釋明堪任該事件之訴訟代理人者。
六、當事人委任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伯叔姑或舅姨)或二親等內之姻親(包括岳父母、公婆、女婿或媳婦)。
- 發布日期:111-03-04
- 更新日期:111-03-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