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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交付審判?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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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時機:
告訴人對於檢察官之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經駁回後,如有不服,得於接受駁回之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
撤回聲請及撤回效果:
聲請人於院裁定前,或裁定交付審判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之。撤回交付審判聲請之人,不得再行聲請交付審判。 -
交付審判被駁回是否可抗告:
聲請人對法院所為駁回交付審判的裁定,不得抗告;被告對法院所為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 -
准予交付審判裁定之效果:
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依第一審審判程序之規定審判。
- 發布日期:111-03-04
- 更新日期:111-03-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