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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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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不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應向哪個法院上訴或抗告?其上訴或抗告有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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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9月6日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後,行政訴訟制度改為三級二審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第一審既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當事人對於其裁判不服,自得向其直接上級行政法院亦即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1項乃明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不服者,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又為使當事人獲得充分的法律審救濟,爰將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上訴或抗告,須經最高行政法院之許可」、「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之要件,放寬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只要「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即得上訴或抗告於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項)。(資料來源: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常見問答)

  • 發布日期:111-02-07
  • 更新日期:111-0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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