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9.交通裁決事件,以誰為被告?

字型大小: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明定,交通裁決事件起訴,係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

實務上部分辦理交通裁決業務者(例如裁決所、監理站),不具機關資格,並無行政訴訟之當事人能力,如原告(受處分人)欲提起訴訟,須以具有機關資格者為被告(例如臺南市政府交通局、監理所);如不清楚,請打電話給原處分機關詢問。(資料來源: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常見問答)

  • 發布日期:111-02-07
  • 更新日期:111-0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紀錄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