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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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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交通裁決事件是否徵收裁判費?徵收標準為何?所謂「按件」徵收裁判費,係按起訴狀件數或裁決書件數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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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裁決事件改依行政訴訟救濟後,因行政訴訟係有償制,採定額徵收裁判費之方式,故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亦需繳納裁判費。

(2).交通裁決事件,按下列規定徵收裁判費:

 一、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300元。

 二、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

 三、抗告,徵收新臺幣300元。

 四、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1款、第2款徵收裁判費;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新臺幣300元。

 五、本法第98條之5各款聲請,徵收新臺幣300元。」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

(3).依目前行政訴訟實務,係按訴狀件數計算,例如以1起訴狀同時對3件裁決書表示不服,則於徵收裁判費時,僅以1件計算起訴裁判費。(資料來源: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常見問答)

  • 發布日期:111-02-07
  • 更新日期:111-0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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