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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果原處分機關已依原告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處分,後續處理程序如何?
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如已完全依原告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者,因已無訴訟實益,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第3項明定此時視為原告撤回起訴。
又第237條之4第3項視為原告撤回起訴之情形,因原裁決確有無效或違法不當或已為之執行欠缺法律上之原因,僅因被告機關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而使訴訟無繼續之實益,乃立法明定視為撤回起訴,為求公平,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2項乃規定,依第237條之4第3項視為撤回起訴者,法院應依職權退還已繳之全部裁判費。(資料來源: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常見問答)
- 發布日期:111-02-07
- 更新日期:111-0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