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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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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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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家庭暴力的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令的功能在於保護被害人權益,法院會根據被害人的實際狀況核發相關款項的保護令。

二、法規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

三、關於保護令

1.保護令的種類、聲請人:

通常保護令: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均可聲請。
暫時保護令: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均可聲請。
緊急保護令:僅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才可以聲請。

2.保護令的管轄:

  事件審理時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均有管轄權。

3.遭遇家庭暴力怎麼辦?

 A.夜間或其他時間遭遇家暴,情況緊急:

可請求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代為聲請緊急保護令。

 B.情況較無急迫性或法院上班時間:

被害人自己或透過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向法院聲請核發暫時或通常保護令。 

 可到法院訴訟輔導科,會有專人協助提供必要格式及說明流程。

4.如何儘快取得保護令?

檢附完備證據資料,節省法院調查時間。

符合法律扶助,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

先請求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代為聲請緊急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或由被害人自己向法院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以即時保護人身安全為範圍,程序較簡單。

5.保護令之聲請是否需要付費?

 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繳裁判費。

6.保護令之效力

通常保護令

有效期間:二年以下。

生效時點:自核發時起生效。

效力變更:保護令失效前,當事人或被害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通常保護令,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延長保護令之聲請。

失效:期間屆滿或所定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其效力。

 

緊急、暫時保護令

有效期間:至通常保護令事件審理終結而為裁定時。

生效時點:自核發時起生效。

效力變更: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及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暫時保護令或變更暫時保護令內容。

失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7.保護令之執行

A.不動產之禁止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及金錢給付之保護令,得為強制執行名義,由被害人依強制執行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行費。
B.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處所為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即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及所屬人員監督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保護令,由相對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行。
C.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保護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
D.禁止查閱相關資訊之保護令,由被害人向相關機關申請執行
E.其他保護令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
F.異議: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保護令之方法、應遵行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8.保護令之救濟

關於核發保護令之裁定,當事人及權利受侵害之利害關係人均得為抗告;駁回保護令聲請之裁定,聲請人得為抗告。

9.違反保護令之處罰:

依家暴法第61條規定,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檔案下載

  • 家事聲請狀(聲請民事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pdf
  • 家事聲請狀(聲請民事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odt
  • 家事聲請狀(聲請延長民事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pdf
  • 家事聲請狀(聲請延長民事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odt
  • 發布日期:111-01-25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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