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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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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可收養未成年人(無親屬關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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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收養人欲收養無任何親屬關係或已超過法規限制親等之未成年人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代覓適當之收養人。

二、法規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6 條

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下列情形之出養,不在此限:一、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二、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三、聲請流程

應準備之相關證明文件及注意事項 (請詳見司法院版用「愛」幫孩子找個家-聲請認可收養兒少)

收出養媒合資源: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

管轄法院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的地方法院。

向法院送件的資料清單
1. 家事聲請狀(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人)。
2. 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生父、生母)的戶籍謄本。
3. 收養同意書契約書
4. 收養人的健康證明文件(例如公立醫院的體檢資料)。
5. 收養人的職業證明文件(例如在職證明)。
6. 收養人的財力證明文件(例如所得扣繳憑單、存款證明、不動產權狀
等)。
7. 收養人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8. 聲請費用新台幣 1000 元。
9. 經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訪視調查其收出養評估報告。
 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沒有血緣關係的收養,應該經由合法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進行並提出評估報告。但下列情形不必提出:1.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2.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10.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是外國人時,要提出收養符合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本國法的證明文件或資料(即該國之收養法規原文及中文譯本)。
11. 以上各項證明文件如果是在國外作成的,應該要經過當地我國駐外機構的驗證或證明;如果文件是外文,應該要附中文譯本。
12. 如被收養人為大陸地區人士,相關文件資料要應經過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及海基會認證。

文件準備秘訣

家事聲請狀-聲請認可收養(請至後附下載區下載)、收養同意書(請至後附下載區下載)。「聲請 狀」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並應列出被收養人的法定代理人, 共同在狀紙內具名及簽章

戶籍謄本請至戶政事務所申請。 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請至居住地的警察總局申請。

財力證明,須提供不同類型證明至少 2 種,如:在職證明、扣繳憑單、 不動產證明、存款證明、保險證明等。 

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的評估報告。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請至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網站查詢。

以上各項文件的格式,可洽詢各地方政府社會局、地方政府駐法院家 事服務中心或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

檔案下載

  • 司法院版用愛幫孩子找一個家-收養pdf
  • 家事聲請狀(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人)(說明)pdf
  • 家事聲請狀(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人)pdf
  • 家事聲請狀(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人)odt
  • 收養契約書pdf
  • 收養契約書odt
  • 未成年人出養同意書(說明)pdf
  • 未成年人出養同意書pdf
  • 未成年人出養同意書odt
  • 發布日期:111-01-25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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