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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遺產管理人案件
一、目的:當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均已死亡或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等無合法之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所留遺產或債務有行使權利之必要。
二、法規依據
民法第 1177 條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民法第 1178 條
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
三、聲請流程
應準備之相關證明文件及注意事項 (請詳見司法院版如何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
什麼人可以提出聲請?
利害關係人(如沒有繼承權的親屬、債權人等)或檢察官。
管轄法院
被繼承人(即往生者)住所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聲請。
應具備之文件
1. 家事聲請狀(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如為利害關係人時,應寫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事由。)
2. 往生者的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3. 繼承系統表。
4. 繼承人不明的證明或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的證明。
5. 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時,利害關係的證明文件。
6. 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或親屬會議經召 開而不為或為能決議,或親屬會議未於繼承開始時 1 個月內選定 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7. 其他法院要求提出的文件。
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
- 發布日期:111-01-25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