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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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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遺產管理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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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當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均已死亡或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等無合法之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所留遺產或債務有行使權利之必要。

二、法規依據

民法第 1177 條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民法第 1178 條

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

三、聲請流程

應準備之相關證明文件及注意事項 (請詳見司法院版如何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

什麼人可以提出聲請?

利害關係人(如沒有繼承權的親屬、債權人等)或檢察官。

管轄法院

被繼承人(即往生者)住所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聲請。

應具備之文件

1. 家事聲請狀(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如為利害關係人時,應寫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事由。)

2. 往生者的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3. 繼承系統表

4. 繼承人不明的證明或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的證明。

5. 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時,利害關係的證明文件。

6. 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或親屬會議經召 開而不為或為能決議,或親屬會議未於繼承開始時 1 個月內選定 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7. 其他法院要求提出的文件。

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

 

檔案下載

  • 司法院版如何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pdf
  • 家事聲請狀(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pdf
  • 家事聲請狀(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odt
  • 繼承系統表pdf
  • 繼承系統表odt
  • 發布日期:111-01-25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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