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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案件
一、目的:繼承人欲拋棄被繼承人所留之遺產及債務等全部權利義務時,須於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或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始生效力。
二、法規依據
民法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三、聲請流程
應準備之相關證明文件及注意事項 (詳見司法院版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管轄法院
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
應備文件
1. 拋棄繼承聲請狀。
2. 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死亡證明書。
3. 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4. 繼承系統表。
5. 已通知因為聲請人拋棄繼承後,而成為繼承人者之證明(如繼承權拋棄通知書函或存證信函、回執)。
6. 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
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
- 發布日期:111-01-25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