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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人要在境外和外籍人士結婚,應如何辦理單身證明?
一、前往大陸地區使用
(一)申請單身宣誓書者,申請人應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依以下流程辦理:
1.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5份;已離婚者,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確定
證明書)5份;配偶已死亡者,死亡證明書5份。
2.下載並填寫認證請求書PDF、ODT及單身宣誓書PDF、ODT(或親屬代聲明書PDF、ODT),完成後列印。
3.檢具前列文件,由本人(單身宣誓書)或成年之直系血親(例如:父母、子女、祖父母)或兄弟姐妹代辦(親
屬代聲明書)至本院公證處辦理。
(二) 申請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之證明者,申請人應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依以下流程辦理:
1.備妥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及結婚對象身分資料(含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碼、戶籍所在之省份
或直轄市)。
2.下載並填寫認證請求書PDF、ODT及切結書PDF、ODT(或親屬代切結書PDF、ODT),完成後列印。
3.檢具前列文件,由本人或成年之直系血親(例如:父母、子女、祖父母)或兄弟姐妹代辦至本院公證處辦理。
二、申請前往越南或其他各國使用之中、英文單身宣誓書,申請人應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依以下流程辦理:
1. 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個人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5份;已離婚者,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
5份; 配偶已死亡者,死亡證明書5份。
2.下載並填寫認證請求書PDF、ODT及單身宣誓書PDF、ODT(英文版PDF、ODT),完成後列印。
3.檢具前列文件,由本人至本院公證處辦理。
4.前往歐美國家之英文單身宣誓書是否需檢附離婚相關文件,由該國決定,如需檢附,以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英文版之離婚證明書為宜。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1-01-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