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當事人不識字,則本人到場辦理時,除原本應備之文件應齊備外,並應另尋一名成年且識字者
到場為見證人(依公證法第75條之規定)。見證人應攜帶身分證及印章陪同當事人到場辦理。
又依公證法第79條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人或輔助宣告人,於請求事件有利害關係者等不得為見
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