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民法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關於結婚要件已改採「登記婚」主義,在結婚之當事人未向戶政機關辦妥
結婚登記前,結婚不生效力,因此向來由公證人所辦理之「公證結婚」,已無法發生結婚之效力。惟過去由公證人
所提供之公證結婚儀式,因具有簡單隆重的特性,向為國人所樂於採用,在民法結婚要件變更後,如果民眾仍有需
求,法院及民間之公證人將繼續為民眾提供結婚書面公證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