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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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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執行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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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執行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之設置及管理辦法,由少年福利機構及兒童福利機構之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輔導計畫宜使少年有重返家庭、學校及參加社會活動之機會,期能達成安置輔導之目的。

  3. 執行安置輔導,應提供適當之居住處所,並予妥善之生活照顧,對少年施以個別或群體之品德教育,輔導其學業或其他作業,使其養成勤勉習慣及守法精神。

  4. 執行安置輔導,應按月將少年安置輔導紀錄函報少年法院,並應於輔導結束後十日內,將結束日期連同執行情形相關資料,通知原發交執行之少年法院。

  • 發布日期:113-01-19
  • 更新日期:113-01-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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