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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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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應如何協助保護管束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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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少年保護官因執行前項職務,應與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為必要之洽商。

  2. 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認保護管束之執行著有成效,認無繼續之必要者,或因事實上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得請求少年保護官為前項之聲請,除顯無理由外,少年保護官不得拒絕。

  • 發布日期:113-01-19
  • 更新日期:113-01-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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