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第11點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處遇計畫執行機關(構)通報加害人有不接受處遇計畫、接受時數不足或不遵守處遇計畫內容情事,或有恐嚇、施暴等行為時,應即通知警察機關或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移請地方法院檢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