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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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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否與加害人不同期日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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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不同期日開庭,僅能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第2、3項規定,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前項隔別訊問,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

  • 發布日期:111-07-18
  • 更新日期:111-07-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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