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是否收到陳報遺產清冊裁定,案件即終止?

字型大小:

依民法第1157條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或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時(民法第1156條之1),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又第1158條 繼承人在第1157所定之一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

  • 發布日期:111-07-18
  • 更新日期:111-07-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紀錄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