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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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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發生民事糾紛,是否只能透過打民事官司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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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是替民眾解決紛爭的地方,但是原告提起訴訟,依法要繳裁判費,還要到庭陳述事實,提供證據供法官調查,被告也可以提出答辯和反證,法官為了調查清楚,雙方當事人難免要上好幾次法庭,花費好多時間與精神,一審判決下來,敗訴的一方若不服氣,依法還是可以提起上訴,如此一來,一件民事訴訟官司,往往要纏訟好幾年才會確定,對當事人而言反而不見得是最有效率的解決方式。

二、現行法上,除了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外,當事人還可以透過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或是法院的調解委員進行調解,一旦調解成立,就和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一般經過調解成立後的案件,當事人都比較會自動履行,原告就不必再去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縱使事後對方不願意履行,依法這個調解書(或調解筆錄)也可以作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對當事人而言,可以說是相當有保障及便利。(資料來源: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常見問答)

  • 發布日期:111-02-08
  • 更新日期:11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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