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13.代理人有何資格限制?

字型大小:

一、代理人應具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之特別代理權,如無特別,代理人則不能為受任人在訴訟上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

二、民事訴訟法第70條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三、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四、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資料來源: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常見問答)

  • 發布日期:111-02-08
  • 更新日期:111-02-10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