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民事訴訟法第403條所列舉須於起訴前強制調解事件外,原告可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狀並預納裁判費。法院受理後,原被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答辯狀,並於言詞辯論期日進行言詞辯論。法官在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若判決書送達兩造後,如有不服之一方可上訴第二審;如未有不服即判決確定。(資料來源:司法院全球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