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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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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未成年子女相關事件(宣告停止親權、選定或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事件、否認子女、認領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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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停止親權、選定或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事件

一、條文依據及說明

停止親權: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法院依前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得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方法、命其父母、原監護人或其他扶養義務人交付子女、支付選定或改定監護人相當之扶養費用及報酬、命為其他必要處分或訂定必要事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項及第2項參照).

未成年人之監護人: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民法第1091條)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三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民法第1094條)

二、聲請應備之程式

管轄權

下列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三、關於停止親權事件。未成年子女有數人,其住所或居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或居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第2項)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

使用司法狀紙,敘明停止親權及選任何人擔任監護人之事實理由,並繳納裁判費

應提出之文件:未成年子女之最新戶謄、未成年子女現住居所地及其他證據。

三、先行強制調解程序

 

否認子女

一、條文依據及說明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民法第1063條)

二、聲請應備之程式

管轄權及當事人適格

按否認或認領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89 條)
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
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
前二項情形,應為被告中之一人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家事事件法第63條)
 

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

使用司法狀紙,敘明事實理由,並繳納裁判費。

應提出之文件:兩造之最新戶謄、血緣鑑定報告書(能證明子女非法律推定之父與生母所生)。

 

認領子女

一、條文依據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民法第1067條)

認領之訴,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項後段之情形者,得以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檢察官為被告。(家事事件法第66條第1項)

二、聲請應備之程式

管轄權

按否認或認領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89 條)

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

使用司法狀紙,敘明事實理由,並繳納裁判費。

應提出之文件:兩造之最新戶謄

  • 發布日期:111-01-26
  • 更新日期:111-01-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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