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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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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面交往(含變更會面交往)(調解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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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文依據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民法第1055條第4項)

二、聲請時應備之程式

管轄權

下列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六、關於其他親子非訟事件。
未成年子女有數人,其住所或居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或居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6款、第2項)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

使用司法狀紙,敘明請求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與方式,並繳納裁判費。

應提出之文件:未成年子女之最新戶謄、未成年子女現住居所地及其他證據。

三、先行調解程序(參酌家事調解制度之說明)。

  • 發布日期:111-01-26
  • 更新日期:111-01-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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