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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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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離婚案件(強制調解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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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離婚

一、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有不治之惡疾。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二、聲請時應具備之要件或應注意事項

管轄權:離婚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家事事件法第52條)

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使用司法狀紙,繕寫起訴狀,敘明符合管轄規定及前開請求裁判離婚之事實及理由,並繳納裁判費。

應提出之兩造之最新戶謄、連絡電話、符合離婚原因之相關證據

三、強制調解先行,參酌家事調解制度之說明。

  • 發布日期:111-01-26
  • 更新日期:111-01-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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