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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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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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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家事調解

當家庭發生一些狀況必須循法律途徑解決之時,不論是夫妻或是親子問題,在法院開始進行審判前,先由受過調解專業訓練的人員,幫助家庭成員冷靜思考、面對問題,心平氣和商量出一個合理的方案或釐清問題的癥結,並與當事人一起共同工作以探討各種選擇,做成各種決定以達成當事人他(她)們自己的協議,圓融解決家庭糾紛。

二、家事調解是強制的

1.家事紛爭具有私密性,又包含家庭成員及親屬間非理性感情糾葛在內,性質上與財產關係之爭訟不盡相同,為儘可能解決家庭成員間之紛爭,法院處理家事事件時,應讓當事人先經由調解程序確實瞭解紛爭所在,進而自主解決紛爭,為使家事紛爭盡量以替代性解決方式圓融處理,故規定家事調解前置。

2.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但當事人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不在此限。除別有規定外,當事人對丁類事件,亦得於請求法院裁判前,聲請法院調解。(家事事件法第23條)(家事事件之分類家事事件類型表.pdf家事事件類型表 (2).pdf)

3.家事調解制度是為便利民眾解決糾紛而設,但民眾仍有配合到場之義務,若無正當理由缺席者,法院得裁定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家事事件法第32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9條)

三、進行家事調解之人員

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觀念及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法官(二)律師(三)醫師(四)心理師(五)社會工作師(六)具有法律、醫療、心理、社會工作、教育或其他進行家事調解所需相關專業學經歷(七)具有家事調解專業經驗(八)具有豐富社會知識經驗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4條)

四、家事調解制度之優點

1.自主溫和解決紛爭:調解程序是當事人間自主和平解決問題的一種選擇。調解程序不是訴訟中激烈的攻擊與防禦,也不必論誰是誰非,更沒有輸贏的問題。雙方不必直接對簿公堂,可以在和諧的氣氛下,找出  彼此都可以接受的方案,避免因訴訟程序對立,再次互相傷害。

2.專家調委協助:

在專業調解委員的協助下,雙方共同達成解決問題的協議。調解委員會中立對待雙方,也不會強迫或為任何一方做決定。調解的任何協議都是雙方在自由意志下決定的。

調解時,法官和調解委員會尊重您的意願,耐心聽您的意見,協助雙方找出都能接受的方案,如果您對解決方案不滿意,也可以不接受。

3.保護當事人之隱私:調解過程是不公開的且不得錄音。委員對調解中所談的內容也會保密。

4.調解中之陳述及讓步不會有不利益:如果調解不成立,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書記官、司法事務官、法官所做的勸導、建議及雙方的陳述或讓步,將來都不會成為法院判決的基礎。

5.調解之效力:雙方調解成立所簽署的調解筆錄則與法院的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一旦調解成立,雙方比較願意自動履行調解條件,不傷和氣,若有一方未依調解內容履行時,另一方還可以持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6.費用之節省:若調解成立,還可以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五、家事調解制度連結之資源

家事調解制度連結資源示意圖

經由各種家事調解資源之連結與轉介,對離異父母、夫妻及子女進行會談、諮商等家事商談,尋求正向父母親離異之過程,父母分合過程中,往往只注意自己之權利與情緒,忽視身為父母親之責任,讓子女陷入兩難與掙扎,嚴重損及子女之最佳利益,分離父母共享親職是身為父母最重要學習之課題,雖然是一項艱辛的任務,但父母合作友善善意,是最能維護子女之最佳利益。

六、家事調解程序中,家事調解團隊之成員,經由轉介與整合資源,為當事人提供更多之資源,協助父母、夫妻、子女、甚至其他家人,均能於家事紛爭中獲得理解、情緒之紓發、修復關係等,促成當事人理性溝溝,自主解決紛爭。

檔案下載

  • 家事調解制度連結資源示意圖pdf
  • 發布日期:111-01-26
  • 更新日期:111-01-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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