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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可收養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條關係之他方親生之成年或未成年子女
一、目的:收養人欲依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條關係收養他方親生之子女。
二、法規依據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 20 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三、聲請流程
應準備之相關證明文件及注意事項 (請詳見司法院版用「愛」幫孩子找個家- 聲請認可收養兒少)
管轄法院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的地方法院
向法院送件的資料清單
1.認可收養未成年人聲請狀(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限伴侶之親生子女)或認可收養成年人聲請狀(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限伴侶之親生子女)。
2.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生父、生母)的戶籍謄本。
3.收養同意書或契約書。
4.收養人的健康證明文件(例如公立醫院的體檢資料)。
5.收養人的職業證明文件(例如在職證明)。
6. 收養人的財力證明文件(例如所得扣繳憑單、存款證明、不動產權狀 等)。
7.收養人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8.聲請費用新台幣 1000 元。
9.經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訪視調查其收出養評估報告。 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沒有血 緣關係的收養,應該經由合法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進行並提出評 估報告。 但下列情形不必提出: 1.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 2.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10.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是外國人時,要提出收養符合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本 國法的證明文件或資料(即該國之收養法規原文及中文譯本)。
11.以上各項證明文件如果是在國外作成的,應該要經過當地我國駐外機 構的驗證或證明;如果文件是外文,應該要附中文譯本。
12.如被收養人為大陸地區人士,相關文件資料要應經過當地公證機構公 證及海基會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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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01-25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