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未成年人案件(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或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
一、目的:收養人欲收養配偶之未成年子女,或收養人(夫妻)欲收養特定親屬之未成年人。
二、法規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6 條
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下列情形之出養,不在此限:一、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二、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三、聲請流程
應準備之相關證明文件及注意事項 (請詳見司法院版用「愛」幫孩子找個家-聲請認可收養兒少)
管轄法院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的地方法院。
向法院送件的資料清單
2.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生父、生母)的戶籍謄本。
4.收養人的健康證明文件(例如公立醫院的體檢資料)。
5.收養人的職業證明文件(例如在職證明)。
6.收養人的財力證明文件(例如所得扣繳憑單、存款證明、不動產權狀 等)。
7.收養人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8.聲請費用新台幣 1000 元。
9.經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訪視調查其收出養評估報告。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沒有血 緣關係的收養,應該經由合法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進行並提出評 估報告。 但下列情形不必提出: 1.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 2.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10.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是外國人時,要提出收養符合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本 國法的證明文件或資料(即該國之收養法規原文及中文譯本)。
11.以上各項證明文件如果是在國外作成的,應該要經過當地我國駐外機 構的驗證或證明;如果文件是外文,應該要附中文譯本。
12.如被收養人為大陸地區人士,相關文件資料要應經過當地公證機構公 證及海基會認證。
文件準備秘訣
家事聲請狀-聲請認可收養(請至後附下載區下載)、收養同意書(請至後附下載區下載)。「聲請 狀」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並應列出被收養人的法定代理人, 共同在狀紙內具名及簽章。
戶籍謄本請至戶政事務所申請。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請至居住地的警察總局申請。
財力證明,須提供不同類型證明至少 2 種,如:在職證明、扣繳憑單、 不動產證明、存款證明、保險證明等。
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的評估報告。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請至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網站查詢。
以上各項文件的格式,可洽詢各地方政府社會局、地方政府駐法院家 事服務中心或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
檔案下載
- 發布日期:111-01-25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