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如何辦理繼承在台親屬遺產案件
一、目的: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66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 3 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為繼承表示。如果自繼承開始起,超過 3 年期間未向法院為繼承表示,則視為拋棄繼承權利,不能再要求繼承。針對大陸地區人民欲繼承臺灣地區之被繼承人遺產時,須向法院聲請繼承始生繼承被繼承人遺產之效力。
二、法規依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6 條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大陸地區人民繼承本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且在臺灣地區無繼承人之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遺產者,前項繼承表示之期間為四年。繼承在本條例施行前開始者,前二項期間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
三、聲請流程
應準備之相關證明文件及注意事項 (詳見司法院版大陸地區人民如何辦理繼承在台親屬遺產)
管轄法院
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
聲請人
依照臺灣地區民法第 1138 條規定有繼承權的人。
表示繼承期間
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時起 3 年內。
應準備的文件:
1. 家事聲請狀(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
2. 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3. 繼承系統表。
4. 符合繼承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如「親屬關係公證書」,依繼承人親 等之不同,載明被繼承人在大陸有無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及其存歿情形)。
5. 委託公證書(因大陸地區人民來臺之許可範圍及停留時間有所限制, 建議委託在臺親友或律師辦理)。 6. 其他法院要求提出的文件。
因「親屬關係公證書」、「委託公證書」係於大陸地區作成之文書, 應先經海基會驗證。
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
- 發布日期:111-01-25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