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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Q:接到法院通知要補正對方之戶籍謄本時,應如何處理?
A:須持法院所發之公文,向戶政事務所聲請戶籍謄本,再將該謄本寄至法院(須註明案號、股別)。
Q:如對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不服,如何提起抗告?
A:
1.寫民事抗告狀(含事實及理由)二份,敘明抗告之理由,於法定期間內寄至法院(可向本院訴訟輔導科購買民事抗告狀(具事實及理由),亦可參考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可參考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下載使用,或後附下載區下載使用)。
2.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Q:如何聲請閱卷?
A:
1.填寫民事聲請閱卷狀(可向本院訴訟輔導科購買閱卷聲請狀,亦可參考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可參考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下載使用,或後附下載區下載使用)註明股別、案號,並記載預計何日何時閱卷(須至少二個工作日前申請)。
2.委任他人閱卷時,受任人須有民事委任狀(可向本院訴訟輔導科購買民事委任狀,亦可參考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可參考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下載使用,或後附下載區下載使用),並準備身分證明文件、印章。
Q:如何聲請補發裁定及確定證明書?
A:
1.填寫民事補發聲請狀(可向本院訴訟輔導科購買民事補發聲請狀,亦可參考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可參考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下載使用,或後附下載區下載使用)。
2.繳納聲請費,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各為新臺幣100元及實體郵票51元。
- 發布日期:110-12-14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