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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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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拍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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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義: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二、聲請時應具備之要件或應注意事項:

1.使用司法狀紙,繕寫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狀(普通抵押權)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狀(最高限額抵押權)(可向本院訴訟輔導科購買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狀(普通抵押權)或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狀(最高限額抵押權),亦可參考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可參考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下載使用,或後附下載區下載使用),聲請狀內請註明聲請人之電話號碼,以利書記官聯絡相關事宜。

2.管轄權:參照非訟事件法第72條,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3.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1).未滿10萬元者,徵收500元。

(2).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

(3).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2,000元。

(4).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

(5).5,000萬元以上未滿 1億元者,徵收4,000元。

(6). 1億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

4.應提出之文件:

(1).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2).他項權利證明書

(3).最新之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

(4).應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5.應列抵押物之抵押權人為聲請人,列抵押物之「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

6.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確定後,不待當事人聲請,由書記官主動核發確定證明書,嗣後當事人如聲請補發確定證明書,需填寫民事補發聲請狀(可向本院訴訟輔導科購買民事補發聲請狀,亦可參考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可參考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下載使用,或後附下載區下載使用),請具狀聲請補發,並繳納聲請費100元及實體郵票51元。

  • 發布日期:110-12-14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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