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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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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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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聲請公示催告且已收到裁定後,應如何處理?

A:核對公示催告裁定內容(包含附表部分):

收到裁定後務必先核對裁定全部內容,檢查是否有無錯誤,如有錯誤,請聯絡本院承辦股書記官處理(書記官電話詳見信封正面)或以民事聲請更正錯誤狀具狀聲請更正(可向本院訴訟輔導科購買民事聲請更正錯誤狀,亦可參考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下載使用,或後附下載區下載使用)。若無錯誤,才向法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向法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1. 聲請人應於法院所規定20日內,以民事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狀(支票、股票) (可向本院訴訟輔導科購買民事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狀(支票、股票),亦可參考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下載使用,或後附下載區下載使用),具狀向法院聲請將公示催告全文及附表,公告於法院網站。。

2.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七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公告內容,請務必再次檢查法院網站所公告之內容是否和法院裁定內容完全一致,避免公告錯誤,如公告有錯誤,應立即向法院聲請重新公告。

3.於確認公告無誤後,應自行列印公告全文。

倘未向法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時:

聲請人若未依規定在20日內,向法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則依法律之規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

1.聲請人於本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請自行具狀向本院民事庭提出「除權判決」之聲請。

2.聲請除權判決之方法:檢附所列印之法院公告全文,以司法狀紙向本院民事庭聲請。有關除權判決事宜,如有疑問,請逕向本院訴訟輔導科查詢(電話:06-2956566轉21023、21024、21025、21026)。


Q:公示催告事件,撤回時可否聲請退還聲請費三分之二?

A: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係規定:「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是其僅適用於有兩造之訴訟事件,公示催告之性質屬非訟事件,提起之人為聲請人,並非原告,況公示催告無所謂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之問題,自無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之適用。故不得聲請法院退還三分之二的聲請費。

  • 發布日期:110-12-14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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