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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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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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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因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滅失或被竊,聲請公示催告時,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為之。如為票據,應先到付款行庫(即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或農會等),辦理掛失止付手續 。如為股票,應先到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手續。如為本票,應向警局取得報案三聯單。

 

然後持付款行庫所書寫蓋妥印鑑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股票發行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若本人無法到場,可備妥委任狀委託他人前來辦理。

 

聲請公示催告應撰寫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股票)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支票)(可向本院訴訟輔導科購買,亦可參考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下載使用,或後附下載區下載使用),得向訴訟輔導之人員詢問如何撰寫,如自為撰寫者,可依服務中心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正副本一式二份。

 

持聲請狀正本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持聲請狀正本連同繳費單一併送交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收狀櫃台,取得核發之收據後,再連同聲請狀副本一併送交付款行庫或發行股票之公司備查。

 

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聲請公示催告者相同。

 

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裁定內容及附表有無錯誤,若正確無誤,應於法院所規定之20日內,向法院聲請將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人得於民事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狀(支票∕股票)到達法院七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公告內容,並於確認無誤後,列印公告全文,於催告期滿後,連同所列印之公告全文,據以向法院辦理除權判決。

 

當事人喪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時,除依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外,並應載明到期日或無到期日。

  • 發布日期:110-12-14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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