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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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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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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付命令的意義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如新台幣10萬元)、可代替物(如上等蓬萊米100公斤)或有價證券(如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1,000股的股票 1張),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此種請求方法較通常訴訟程序簡便、迅速、節省費用,且可持確定之支付命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二、聲請支付命令的方法

  (一)、使用司法狀紙,繕寫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可向本院訴訟輔導科購買,亦可參考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下載使用或後附下載區下載使用)。

聲請狀內請註明聲請人電話號碼,以利書記官聯絡相關事宜。

  (二)、聲請狀內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1.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2.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

          3.請求的原因及事實及釋明請求之證據或資料。其有對待給者,應釋明已履行之情形。

          4.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5.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

  (三)、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及其釋明資料之繕本。

  (四)、每件應繳聲請費500元。

  

※小叮嚀:

1. 聲請支付命令是專屬管轄,如果向無管轄權的法院聲請,法院會直接裁定駁回,不會移轉管轄。

2.法院依書面審理支付命令,不會通知債務人開庭。

3. 如果債權人應為對待給付而尚未履行,或須於外國為送達,或公示送達時,不得聲請發支付命令。

4.對支付命令異議,不必陳述任何理由,只要將不同意支付的意思表示向法院提出即可。

5.債務人未於收受支付命令之日起20日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得作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者,得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或債務人異議之訴。

 

三、支付命令的效力

1.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果發支付命令後,3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2.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20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不附理由提出異議((可向本院訴訟輔導科購買民事異議狀,亦可參考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可參考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下載使用,或後附下載區下載使用),以使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此時,法院即按起訴程序處理。

3.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即如債務人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以滿足其債權。

4.債務人未於收受支付命令之日起20日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得作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者,得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或債務人異議之訴。

 

★相關法規: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21條。

  • 發布日期:110-12-14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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