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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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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限期起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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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義

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1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假處分裁定亦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時應具備之要件或應注意事項

1. 聲請人應使用司法狀紙,繕寫民事聲請限期起訴狀(民事聲請限期起訴狀可向本院訴訟輔導科購買,亦可參考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下載使用或後附下載區下載使用),聲請狀內請註明聲請人之電話號碼,以利書記官聯絡相關事宜。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2. 管轄權:應由命假扣押/假處分之法院管轄。

3. 聲請人應提出之假扣押裁定影本或假處分裁定影本,或是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案件之案號,作為釋明文件。
 

  • 發布日期:111-01-11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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